作者:杨方方,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来源:《社会保障评论》2022年第1期
摘 要: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是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和共担社会
风险。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慈善事业作
为与第三次分配紧密关联的系统均备受关注。“收入分配”是
个多维度的概念;作为机制的第三次分配既独特,也具有“分
配共性”;作为场域的第三次分配是开拓创新、机制融合与主
体合作的平台。本研究在辨析慈善、公益、人道以及相关组合
式表述的基础上,发现与第三次分配近似的组合式表述是“公
益人道事业”。其中,聚焦于“雪中送炭”、社会自主性最强
的慈善事业是当之无愧的价值担当。宏观来看,慈善事业有针
对性地服务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发展性弱势群
体的过程,就是不断提升自身价值效用并与初次分配、再分配
建立有机衔接的过程,分别代表了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度
和广度。这三者形成的三维发展疆域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第三
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可为空间和作用程度。微观来看,
慈善资源流动是在信息对称引导下的“借力-给力-还力”循
环。可以预见,在共同富裕背景下,第三次分配不是被动、独
自地填补其他分配层次留下的空白,而是更多地通过主动的机
制融合来促进其他分配层次内扩、优化以弥合空隙。任何事业
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持和指导,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
业的发展均需要在经济学视角基础之上多学科参与研究
一、新征程需要新思路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
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
中全会首次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
目标纲要》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
进展”列为2035年远景目标,并且明确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
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
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
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
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首次被纳入
基础性制度安排。可以看出,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
分配与慈善事业已经两两成为高度关联词。中共中央、国务院
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
强调“要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
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
制机制”,明确地把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串联起
来。新目标总体上可分为两类:新的发展方向和新的发展节
奏;新目标一般不是现有路径线性推进、自然运行就能实现
的;新目标需要新思路。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新着
力点被寄予厚望,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中流砥柱被赋予
更高的使命。
(一)共同富裕:共享与共担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区别于
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根本标志。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
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
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
同富裕,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
容。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在不断提升社会效率中,使社会财
富增量通过“滴漏”效应来使穷人受惠,而没从国家战略层面
对弱势群体给予分配正义上的“优待”。
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脉相
承,“共同富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消
灭“绝对贫困”、构建收入分配“底部”的基础上,尽量解决
相对贫困问题、拔高收入分配“中位数”的目标导向。“共
同”的内容至少意味着:一是收入分配的变动方向一致;二是
收入分配的变动幅度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广义的“富裕”也
是立体的,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富裕”,也包括精神文化、
心理层面等。由此,将共同富裕目标分解为两方面。
一方面,共同前进,共享发展成果。相对贫困是与绝对贫困相
对应的概念,更多表现为由于非均衡发展所带来的相对剥夺问
题。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我国城乡收入比从1978
年的2.57上升为2019年的2.64;我国2019年基尼系数为
0.465;2019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501
元,其中国有单位平均工资为98899元,按行业分城镇私营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3604元,仅为国有单位平均工资的
54.2%。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核心指标,基尼系数在
0.3左右的合理区间,才意味着共同富裕的目标基本实现。
可见,在2020年中国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之后,治理相对
贫困、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成为中国反贫困事业的新挑战。但
社会保障与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等系统尚未做到良性互动和
相互促进,再分配调节力度有限。2017年18个欧盟国家市场收
入的基尼系数为0.443,经过社会保障的调节,基尼系数降为
0.29,降幅达40%,而中国社会保障对基尼系数的调节作用仅
为12.3%。
另一方面,共生共在,共担不确定的风险。共同富裕目标的提
出也是基于对现代社会个体原子化、风险社会化的深刻洞察,
是风险社会中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普遍性的合理选择。尽管
在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存在风险,但那些风险都是具体的风
险,是相对于特定的人、群体、阶层和地域的风险。风险社会
则意味着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共同遭遇和面对着风险,意味着
人类历史将走进一个新的阶段,而不是现代化在延续中所呈现
出来的“新版本”,风险不仅无处不在,且种类、形式、频率
可能多到无法计数也无法预知的程度。不得不承认的是,“自
然”也已融入社会,这就意味着社会风险不再是由外因引起
的,而是发生在社会自身之中的,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
确定性远非“3.0”“4.0”诸多工业社会“新版本”所能概括
的。开放性的风险需要全社会开放且凝聚地应对,需要以情感
为联结纽带,建立广泛、多主体、多维度、多层面的社会联
结,在不断地自我调试中形成一幅极具延展性和灵动性的合作
网络。用燃烧的激情消解现代社会的冷漠、隔阂,用社会联动
构筑对抗不确定性风险的屏障
(二)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作用与方式
不论是从国家战略层面,还是从研究文献层面看,以社会自主
运作著称的慈善事业与第三次分配成了关联度最高的系统,似
乎做大慈善捐赠就是第三次分配最重要的任务。其实,在第三
次分配的发展疆域中不仅有依靠“捐赠”筹资手段的传统慈
善,也有成立之初就摆脱“筹资困境”、靠保值增值实现可持
续运营的现代基金会等组织型慈善,还有融合创意、追求多重
效应的公益创投,还有瞄准社会痛点、“一石多鸟”的社会企
业、共益企业等企业型慈善。除了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还包
括以红十字运动为代表的人道事业、以整合社会闲散资金用
于“扶贫济困”的福利彩票事业等。其实,第三次分配是一个
社会力量自主调动各种智力、财力、人力等资源,充分发挥能
动性,提升社会资源分配状态的多元、立体、多层次、动态的
有机生态圈。在这个能动生态圈里,资源种类、转移方式的能
动性从低到高有多个层次,参与方式也多种多样,每个人都可
自在地参与其中。
理论上,第三次分配无疑能为现有的收入分配体系增添活力,
但第三次分配的实践发展还很稚嫩。以与第三次分配紧密关联
的慈善事业为例,虽然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实践发
展滞后的局面并未改变,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较为有限。学术
界对第三次分配的认知上亦远不成系统。比如在“共同富裕推
进过程中,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性作用还是引领性作用?”这一
问题上,就存在着较大分歧。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新思路的
突破点在哪里:如果第三次分配仅发挥补充性作用的话,突破
点在于做大第三次分配的“量”,以填满其他分配层次留下的
空白地带;如果认为第三次分配能够发挥引领性作用的话,新
思路将围绕如何推动第三次分配成为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的“第
一”机制展开。
相对而言,持有“补充性”作用观点的学者更多,有魏俊、江
亚洲、郁建兴等,他们认为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的有益补充,强调第三次分配只是在前两次分配中留下的空白
领域发挥补充作用。持有“引领性作用”观点的代表学者当属
刘文,他认为点缀的、包含传统道德、宗教文化等因素的慈善
活动难以对抗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第三次分配正是在区域性
风险和全球风险充分交织、人类作为命运共同体不言而喻的时
代情境中生成的探索和实践,其蕴含和指向的乃是社会总体运
行方式的演进,是对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方式的反思
和超越。王名等学者似乎对这两种观点都持反对态度,一方
面,他们认为第三次分配自视过高,试图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
中涵盖一切、包揽全过程,这是一种错配;另一方面,他们在
《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一文中贡献的一段高
引用率的阐述成了“引导性作用”的重要支撑:“要用超越经
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
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
配。”。虽然在抽象认识世界,第三次分配作为一个独立分配
机制和成分存在,但在实践中,三个分配层次并非泾渭分明的
封闭区域,三个分配层次之间很难完全割裂。同时王名等学者
也指出:“第三次分配除了独立发挥功能之外,要在与市场初
次分配和政府再次分配紧密衔接、相互嵌入过程中才能发挥更
有效的作用。衔接既包括作用对象、领域和功能上的衔接,也
包括机制上的衔接。”
其实,不论是探究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实现的模式还是考
察第三次分配与其他分配层次的互动、衔接和交叉的方式都需
要立足一些认知基础:分配有几个认知维度?第三次分配与其
他分配具有哪些共性?实践活动维度中,哪些项目属于第三次
分配范畴?与慈善事业是怎样的关系?回答清楚这些基础而又
重要的问题之后,才有可能初步看清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
的行动图景和作用方式。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文
献。
二、研究共识、分歧与疑问
近年来,研究第三次分配的文献数量陡升,现将有代表性的几
篇文献平列如下。魏俊归纳了在第三次分配界定上的五种代表
性观点:捐赠说、公益慈善说、转移支付说、社会资源重新配
置说、制度和机制说;回应了有些学者对第三次分配提法的质
疑,如唐钧认为慈善事业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第二次分
配”;归纳了多数学者在第三次分配概念上的共识(第三次分
配是游离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对社会财富的分
配机制);这是比较早的对第三次分配开展专门系统研究的文
章。王名等学者梳理了学术界以往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并归
纳提炼出三点共识,总结了第三次分配的实践发展和范畴拓展
情况,从八个方面比较了三个分配层次的区别,并针对第三次
分配的未来研究和政策发展提出五条建议。这篇文章的受关注
度颇高。白光昭介绍了第三次分配产生的背景,阐述了第三次
分配的概念、作用、运作主体等;贡献了一篇把第三次分配几
乎等同于慈善事业的论文。文章提出的推动第三次分配发展过
程的建议,就是推进慈善事业走向现代化、专业化的过程。刘
文贡献了一篇理论性较强、具有研究深度的文章。从人类社会
的历史演变和社会总体结构的建构过程分析了社会资源、价值
生成和流动方式,指出第三次分配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对存在
和发展方式的反思和超越。提出他在性是第三次分配生成的一
种基本观念,赋予了其新的社会关系属性和内涵。另外,还有
江亚洲、郁建兴对三个分配层次的主导机制、分配原则、强制
程度、本质目的进行了比较;邓国胜分析了第三次分配的内
涵、特征、作用、价值、与慈善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发挥其在
共同富裕中的作用等内容;朱健刚归纳了第三次分配的特性,
调动各方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困难和挑战以及社会自我动员机制
如何形成,他认为第三次分配的蓬勃发展需要完善的社会自我
动员机制,社会自我动员机制的形成需要文化动员机制、建设
组织动员机制、社区动员机制、推动制度动员机制的支撑。
文献大多是就第三次分配谈第三次分配,在阐述第三次分配的
涵义、特征、范围的基础上,从应然层面提出第三次分配促进
共同富裕的路径。其中不乏一些亮点:王名等学者贡献的一段
高引用率的精彩论述;郁建兴老师参写的一文中对三个分配层
次之间的异同进行的精准且精炼的概括;白光昭关于社会企业
将会是创造“善经济”重要载体的论断等。现将这些文献之间
的共识、分歧和由此引申出的笔者的思考和疑问整理如下。
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共识”是客观归纳现有文献相对一致的
认识、看法或思路,并不意味着这里列举的“共识”都是这个
领域公认的真理和具有确定性的基础认知。共识既有可能是共
同的卓识,也有可能是共同的局限。随着第三次分配文献量的
增多,有些共识随时可能演变成“分歧”。
共识之一:第三次分配的特性、功能和效用。多位学者就第三
次分配的特性进行过归纳,文字表述上有差别,取交集可以找
出他们对第三次分配特性的共识,具体为:分配目标是优化分
配结构;内驱力来自于道德情操、价值观和愿景;终极目标是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人类生命价值的不断提升;主导机制
是社会机制等。大多数文献也谈及第三次分配的功效,都认同
以下观点: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其目
标当然就是优化收入分配结构,首要功能当然是推动共同富裕
进程;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有助于缓解个体焦虑
情绪;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有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和创新
力等。这一共识无疑具有基础性和确定性,但还不具有充分
性,对第三次分配特点的挖掘尚不够深入。
共识之二: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界定及其与慈善事业的关系认
定。这两个问题有关联性,前者是关于覆盖面的广度问题,后
者包含范畴归属性疑问,是前一问题的延伸和细化,故予以一
并归纳。现有文献在第三次分配的界定上产生了多个表述版
本,邓国胜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
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出于道德力
量的分配;朱健刚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向非营利性的一种资源
分配方式等等。这其中很难理出一个能区分这些不同描述的标
准,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的局限性,就是“模
糊”,如“第三次分配是除初次分配、再分配外,所有不特定
主体之间具有互助、共享等特征的资源配置活动”这一界定。
与第三次分配的界定相比,专门辨析和讨论慈善事业与第三次
分配关系的文献很少,多数情况是把慈善事业直接当成第三次
分配在讨论,标题是讨论第三次分配,在没有交代第三次分配
内部力量对比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篇幅都用在分析慈善事业,
比如“当前第三次分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是在慈善捐赠规
模与结构两个维度的挑战”的论述。有些文献干脆就把第三次
分配界定为慈善事业。比如,有些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主要是
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资源通过民间捐
赠、慈善事业、志愿活动等方式,进行扶贫济困、关怀弱势群
体等;在谈及第三次分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