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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
2023-07-28

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主要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捐赠物资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二)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三)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有关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并相应做好验收工作。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闲置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调出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 。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将所收取款项及时入账并开具收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基金会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作到帐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外部使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使用费。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基金会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资产;
(二)募捐资产;
(三)其他合法资产。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资产。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的资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项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基金会可以依法组织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五章 产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报废、报失、报损的办公设备,由相关人员填写报废、报失、报损单,由办公室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核定后,提出处置意见,经秘书长初审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处置。报废的办公设备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处置,处置后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如有处置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使用年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和家具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本着够用、实用、物尽其用的原则,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继续使用后提出报废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人员变动,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人员发生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
(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
(四)营私舞弊,以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资产;
(六)其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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